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
債 權 人 創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小原康
嗣
債 務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壹萬參仟貳佰陸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止) │ (%) │ │
├──┼───────┼──────────┼────┼────┤
│ 1 │2,526,092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 │ 5 │ │
├──┼───────┼──────────┼────┼────┤
│ 2 │651,000元 │106年12月21日 │ 5 │ │
├──┼───────┼──────────┼────┼────┤
│ 3 │2,636,172元 │107年1月25日 │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