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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2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 債 權 人 創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原康 債 務 人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壹萬參仟貳佰陸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止)        │ (%) │    │ ├──┼───────┼──────────┼────┼────┤ │ 1 │2,526,092元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  5  │    │ ├──┼───────┼──────────┼────┼────┤ │ 2 │651,000元   │106年12月21日    │  5  │    │ ├──┼───────┼──────────┼────┼────┤ │ 3 │2,636,172元  │107年1月25日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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