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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 債 權 人 長江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艾萊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LFINTERNATIONAL CO., LTD.、余昭慶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09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 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 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艾萊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LFINTERNATIONAL CO., LTD.之主營業所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係在安圭拉B. W. I喬治山埃德温華樂斯雷伊道羅斯辦公大樓201室非屬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且債權人聲請對國外地址為送達 ,亦核與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違,債務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自非適法,又債務人余昭慶部分僅為其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未釋明對其個人請求之依據,依上開條例,此部分 之聲請即與法未合,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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