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
債 權 人 長江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艾萊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LFINTERNATIONAL
CO., LTD.、余昭慶等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09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
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
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艾萊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LFINTERNATIONAL
CO., LTD.之主營業所依聲請人
聲請狀所述係在安圭拉B. W.
I喬治山埃德温華樂斯雷伊道羅斯辦公大樓201室
非屬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且債權人聲請對國外地址為送達
,亦
核與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違,債務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又債務人余昭慶部分僅為其公司之
法定
代理人,未釋明對其個人請求之依據,依上開條例,此部分
之聲請即與法未合,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