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88號
債 權 人 宏酒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霖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政賢等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
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等人間之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
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3日通知
聲
請人補正對債務人張政賢、蔡郁榛個人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
,
嗣於107年5月18日雖提出民事
陳報狀,
惟仍無法釋明
兩造
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