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88號 債 權 人 宏酒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政賢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等人間之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 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3日通知聲 請人補正對債務人張政賢、蔡郁榛個人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 ,嗣於107年5月18日雖提出民事陳報狀,惟仍無法釋明兩造 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