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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債 權 人 簡水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昶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5月10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 於107年5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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