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
債 權 人 鼎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良冬
債 務 人 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其餘
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貨款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
據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及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之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又
票據提示
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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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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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備註 │
│ │(新台幣) │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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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2,100元 │107年4月9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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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9,375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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