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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9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 債 權 人 鼎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冬 債 務 人 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貨款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   據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及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又   票據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備註 │ │  │(新台幣)  │日止)      │ (%)│   │ ├──┼───────┼─────────┼───┼───┤ │001 │152,100元   │107年4月9日    │6   │   │ ├──┼───────┼─────────┼───┼───┤ │002 │39,375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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