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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 債 權 人 鑫禾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家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麗池公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29日通知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兩造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應補正具狀人公司簽名並應蓋公司大小印鑑章及提出債務人 核備文(釋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6月1日收受補正通知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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