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
債 權 人 鑫禾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仕家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麗池公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
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29日通知
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
兩造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應補正具狀人公司簽名並應蓋公司大小印鑑章及提出債務人
核備文(釋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6月1日收受補正通知
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