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6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83號 債 權 人 成鴻人力資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華 債 務 人 奕名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龍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利息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算部   分,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