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83號
債 權 人 成鴻人力資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榮華
債 務 人 奕名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龍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利息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算部
分,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