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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7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紅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097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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