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47號
債 權 人 張秀夏
律師即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債 權 人 王戊昌會計師即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債 務 人 沃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任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佰壹拾玖元貳角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