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債 權 人 廣毅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益盛
債 務 人 吳嘉紋 新竹縣○○市○○街○○○巷○○弄○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