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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8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汪俊德 債 務 人 海昌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陳木英 人 債 務 人 彭正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海昌興業有限公司即法定代理人彭陳木英於民國     104年09月21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90萬元借款,並簽     立『汽車借款約定書』一紙為憑。料相對人自107年     06月21日後尚未履行,其後之月付金款項均未依約繳納     ,依貸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三     條)。其借期、利率、利息(汽車借款約定書第一、十條     )、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借款約定書所載。並以相對     人彭陳木英及彭正達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立有汽車     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二、故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     臺幣75,000元整及其利息、訴訟費用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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