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債 權 人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春
債 務 人 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參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其餘
聲請駁回(提示
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