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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8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債 權 人 展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 債 務 人 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參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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