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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2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 債 權 人 協順興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男 債 務 人 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欽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貨款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   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備註 │ │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 ├──┼─────┼─────────┼───┼───┤ │001 │59,415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6   │依票據│ ├──┼─────┼─────────┼───┼───┤ │002 │76,199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6   │依票據│ ├──┼─────┼─────────┼───┼───┤ │003 │61,75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6   │依票據│ ├──┼─────┼─────────┼───┼───┤ │004 │52,234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貨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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