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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602號 債 權 人 家美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美女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戴淑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 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 訟法第510 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 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再者,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淑華核發支付命令以請求給付 公寓大廈管理費,並未表明債務人年籍資料及對其請求金 額之計算式。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 到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請求金額計算式,該通知於107 年10月4 日送達債權人, 債權人於107 年10月9 日提出建物第一類謄本及公司基本資 料,並表示該建物所有權人為台灣好豆仕多股份有限公司, 戴淑華為該公司董事長,於法律言之,戴淑華應繳清所積欠 的管理費等語。惟查,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有其獨立之法 人人格,董事長個人並必然須為公司繳清積欠之管理費。 故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對戴淑華個人請求之合法依據,因認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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