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602號
債 權 人 家美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何美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戴淑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
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
訟法第510 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
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
可參。再者,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淑華核發支付命令以請求給付
公寓大廈管理費,
惟並未表明債務人
年籍資料及對其請求金
額之計算式。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
到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請求金額計算式,該通知於107 年10月4 日送達債權人,
債權人於107 年10月9 日提出建物第一類謄本及公司基本資
料,並表示該建物
所有權人為台灣好豆仕多股份有限公司,
戴淑華為該公司董事長,於
法律言之,戴淑華應繳清所積欠
的管理費等語。
惟查,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有其獨立之法
人人格,董事長個人並
非必然須為公司繳清積欠之管理費。
故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對戴淑華個人請求之合法依據,因認
聲
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