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979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華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雖提出系統保
全服務契約書影本等文件,
惟所提
聲請狀未載明債務人華創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其
住居所,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通知
聲請人補正,
迄未提出,依首開
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