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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昱欣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 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月31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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