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昱欣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
月26日通知
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月31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