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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謝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 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又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第1項 前段、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 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 同意,同法第828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如附表所示股票原係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范聖章所有,而 范聖章業已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 外,尚包括范宗憲、范子芳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附卷可佐,則依上說明,於遺產分割之前,范聖章之遺產仍 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亦即關於上開股票之處分及其他權 利之行使,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方屬合法。從而,本 件聲請人單獨向股票發行公司聲請核發股票掛失證明文件並 據以向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 │附表:股票 107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利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 │0002│利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 │1 │4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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