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謝艾
臻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
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又
按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
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
民法第1148條第1項
前段、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
他之權利行使,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
同意,同法第828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如附表所示股票原係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范聖章所有,而
范聖章業已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
外,尚包括范宗憲、范子芳
等情,有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附卷
可佐,則依上說明,於
遺產分割之前,范聖章之遺產仍
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亦即關於
上開股票之處分及其他權
利之行使,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方屬合法。從而,本
件聲請人單獨向股票發行公司聲請核發股票掛失證明文件並
據以向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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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7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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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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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利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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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利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 │1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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