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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美 相 對 人 劉玉玲 關 係 人 羿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玲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於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訟事件,須其抵押權已 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 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 ,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 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 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玉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關係人羿昇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所欠貨款 之清償,設定普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關係人屆期不為 清償,尚欠新臺幣3,000,658元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協議書、法律事務所函、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據聲請人上開所提出之資料,本院依形式上審查足認 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至相對人劉玉玲雖具狀主張已撤銷上開抵押權設定之物權 意思表示等語,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縱相 對人前開所陳屬實,核係屬另一法律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 序所得加以審究。該實體法上之爭執,按首揭最高法院判例 要旨,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 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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