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檢 查 人 郭國慶會計師
相 對 人 源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創隆
上列
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繼續1 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
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
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定有明文。
是以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
時間
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裁定選派為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源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
產情形,業已完成103 年至106 年計4 個年度之檢查工作,
並檢附檢查人報告書1 份,茲因耗時約155 小時,
參照檢查
人事務所年收入每一工作小時新臺幣(下同)1,500 元,
爰
聲請酌定檢查報酬23萬2,500 元(計算式:1,500 ×155 =
232,500 )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
略以:本件於選派檢查人時係以5 萬元報酬
為限額,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能接受該酬金之會計師
,
嗣選任該公會所推薦之聲請人為檢查人,顯知聲請人已允
諾以5 萬元報酬擔任本件檢查人工作;且相對人公司營業項
目簡單、營業額不高,財務報表相對單純,檢查人以155 工
作時數計算,誠屬過高而超出相對人之負擔,應依原選派裁
定之條件,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5 萬元等語。
四、
經查,拓荒者休閒用品有限公司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
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前向本院聲請
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
於107 年7 月10日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確
定;而聲請人業已完成103 年至106 年
期間之4 個年度相關
檢查工作乙節,已據其提出檢查人報告書1 份為證,是聲請
人自得請求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本院
參酌本件於選任檢查人
時,係以5 萬元報酬之限額為條件,委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推薦同意此條件之會計師,並提供
聲請狀俾其評估承接
與否
,而該公會既推薦聲請人並經本院選為檢查人,顯然聲請人
係經評估後而承諾以5 萬元為報酬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又本院核閱聲請人所提檢查報告之項目明細內容,考量相
對人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2,300 萬元,規模非鉅,而檢查期
間範圍係自103 年至106 年共計4 個年度之損益及資產負債
情形,時間非長,收支狀況亦非龐雜
等情,再斟酌檢查人付
出之勞力、時間、檢查結果及相對人公司之上述意見,爰酌
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即以5 萬元為
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
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