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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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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德鋼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誌 相 對 人 呂安正 相 對 人 劉佳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參拾肆萬參仟貳佰元,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 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19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343,200元,到期日為民 國107年8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 107年8月25日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257,400元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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