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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三豐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子裕 相 對 人 建發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竣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債務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返還不當 得利請求權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 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5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 ,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 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相對人今仍未起訴等 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5號假扣押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 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提起之起訴 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文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 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 許。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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