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三豐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萬子裕
相 對 人 建發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竣
上列
當事人間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5號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
即
債務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
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
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返還
不當
得利請求權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
擔保假扣押,業經
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5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
,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
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起訴
等
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5號假扣押事件
卷宗核閱
無訛,經本院
依職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
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提起之起訴
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
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文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
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核無不合,自應准
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