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安得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亭瑀
相 對 人 蕭中琳
相 對 人 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仁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參仟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
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
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52號判決,及相對人美地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號乙案撤回
上訴
確定,訴訟費用經判決由
被告(即相對人二人)負擔,為確
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台北市建築
師公會收據及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000元、鑑定費70,000元,而訴訟費用經
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73,000元(即計算式:3,000+70,000=73,000),及各
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