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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安得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亭瑀 相 對 人 蕭中琳 相 對 人 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參仟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 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52號判決,及相對人美地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號乙案撤回上訴 確定,訴訟費用經判決由被告(即相對人二人)負擔,為確 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依法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台北市建築 師公會收據及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000元、鑑定費70,000元,而訴訟費用經 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73,000元(即計算式:3,000+70,000=73,000),及各 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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