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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丰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春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相 對 人 鄭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 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169號民事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鄭宗榮 負擔。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5,256元,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核閱屬 實。準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5,256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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