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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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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王瑞貞 相 對 人 樹杞林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葛淑嫻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貳佰貳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業經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26號判決確定,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 (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新竹 縣竹東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8,533元、複丈費12,000元,合計為30,533元。而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二人負擔百分之99,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0,228元(即計算式:30,5330.99= 30,228,不足一元以四捨五入計),及各加給於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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