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勝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玲娜 相 對 人 黃則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壹 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 訴字第281號民事判決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黃則 勳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無誤。而聲請人 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 ,418元。準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8 ,41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