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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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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弘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達全 相 對 人 林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 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 對人林富雄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 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5,651元。準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25,65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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