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褔賢
法定代理人 陳惠苓
相 對 人 張褔賢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各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
清算人,公司法
第322條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
主
管機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民國93年9月22日以園商字第
0930026968號函准予廢止登記,
業據本院查閱相對人偉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查核屬實,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
卷
可憑,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相對人偉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行清算。而聲請人對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聲請,應由公司全體董事代表相對人偉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為之,然原董事代表葉國一、何南潛、高希均、
李張靜
洵、黃恒俊分別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79號、98年度
訴字第28號、98年度訴字第38號、98年度訴字第74號、98年
度訴字第221號判決與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
委任關係不存在。是本件應以相對人公司董事全體張褔賢、
陳惠苓代為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合
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
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4日將其對相對人之
債權讓與中華
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嗣後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於98年8月26日將上述債權讓與祈福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又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年10月
30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
乃
以附件郵局
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
惟因相
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且法定代理人陳
惠苓及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張褔賢遷出國外,而現行方不明
,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
7475號
債權憑證、本院107年8月22日新院平民慎107行政字
第28136號通知查無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或選
派清算人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
戶籍謄本、存證信函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戶籍謄本等
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
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
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