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黃漢東
代 理 人 王耀星
律師
相 對 人 東協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璟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柒仟零捌元
,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
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共新臺幣(下同)37,008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27,928元、複丈費9,000元及謄本費80元)。準此,相
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008元,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