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富中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廣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徐方惠等間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4號聲請假 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有關於假扣押之 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 訴者,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4號 民事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 ,為明兩造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 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查相對人固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4號假扣押民事裁定 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相對人就前述假處分裁定所欲保全 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起訴,並經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 第5號審理中。是本件相對人等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 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 必要,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已無必要而應予駁回。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