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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美山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凱達 相 對 人 曾諶枕即陳榮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楊益智即陳榮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楊家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9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 括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貨款請求權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 度存字第29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 聲請人已聲請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0號乙案定20日以上期 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 求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96號提存書 、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假扣押裁定、106年度司裁全聲 字第18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106年6月16日新院千106司 執全孔字第76號不動產塗銷查封登記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 假扣押事件卷(含106年度司執全字第76號假扣押執行卷) 、106年度存字第296號擔保提存事件卷、106年度聲字第300 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卷,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 結後,聲請人已先聲請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0號乙案定相 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 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 起之民事訴訟及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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