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美山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凱達
相 對 人 曾諶枕即陳榮蓉之
繼承人
相 對 人 楊益智即陳榮蓉之
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楊家鈞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96號
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
括撤銷
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
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貨款
請求權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
度存字第29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
聲請人已聲請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0號乙案定20日以上期
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
求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存字第296號提存書
、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假扣押裁定、106年度司裁全聲
字第18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106年6月16日新院千106司
執全孔字第76號
不動產塗銷
查封登記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
假扣押事件卷(含106年度司執全字第76號假扣押執行卷)
、106年度存字第296號擔保提存事件卷、106年度聲字第300
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卷,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
結後,聲請人已先聲請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0號乙案定相
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
本院
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
起之民事訴訟及
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稽,
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