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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景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鋒 訴訟代理人 黃馴       鄒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新宗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 月24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契約標單及經 被告核可之工作執行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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