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馳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本院民國110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壹拾伍元。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221,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01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前揭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