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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吉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4件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