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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富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文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黃映智律師 
複代理  人  李維剛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古旻書律師 
            蔡麗雯律師 
參  加  人  陳米山即陳米山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複代理  人  王彩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第1頁當事人欄地址關於「台北市○區○○○街00○0號」應更正為「台中市○區○○○街00○0號1樓」;於第54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點第2行關於「以上於308萬8,397」應更正為「以上於308萬8,387」。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