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富翔營造有限公司
黃映智律師
複代理 人 李維剛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古旻書律師
蔡麗雯律師
參 加 人 陳米山即陳米山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複代理 人 王彩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及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之107年度建字第60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第54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點第2行關於「以上於308萬8,397」應更正為「以上於309萬8,387」,及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107年度建字第6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關於應更正為「以上於308萬8,387」之記載,應更正為「以上於309萬8,387」。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