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錦鴻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采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賢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萬8,304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