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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錦鴻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賢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萬8,30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