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錦鴻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采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忠賢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
24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惟仍未據上訴人補正,有送達證書
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是其上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