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李麗花
訴訟
代理人 翁瑋
律師
被 告 一心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珍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關於「65年9月18日刻意
將原告改投勞保在..」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9月18日刻意將
原告改投勞保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