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竹勞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李麗花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   告 一心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關於「65年9月18日刻意 將原告改投勞保在..」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9月18日刻意將 原告改投勞保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