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小字第143號
原 告 野力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君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107 年2 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 號)提
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