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277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複 代理人 彭貴祥
被 告 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
法定代理人 鄭江賢
訴訟代理人 張育豪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2日下午3時55分,
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原告應提出大郁食
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服務費為每月新臺幣3,150元之證
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