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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竹救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怡伶 代 理 人 翁瑋律師 相 對 人 河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桂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已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 扶助律師協助,爰依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 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 度竹勞簡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 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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