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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竹救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竹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CRISTINE YANA VIRREY(克麗絲汀) 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 相 對 人 隆和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隆和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僱於隆和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製造 工,卻被指示至「新竹市○○區○○路○段000 巷000 號」 幫傭。工作時間自早上6 點半至晚上10點,共計15.5小時, 被告除給付部分星期天工資外,從未支付原告平日超時工作 及星期六工作日、星期天(例假)及國定假日工作加倍之加 班費用,合計238,075 元等情,而提起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 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為憑,認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與法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 ○區○○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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