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裁定 107年度竹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CRISTINE YANA VIRREY(克麗絲汀)
代 理 人 曾鈞玫
律師
相 對 人 隆和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華
上列
聲請人因與隆和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聲
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因受僱於隆和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製造
工,卻被指示至「新竹市○○區○○路○段000 巷000 號」
幫傭。工作時間自早上6 點半至晚上10點,共計15.5小時,
被告除給付部分星期天工資外,從未支付原告平日超時工作
及星期六工作日、星期天(例假)及國定假日工作加倍之加
班費用,合計238,075 元
等情,而提起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
法律扶
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為憑,
堪認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與法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
○區○○路○○○ 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