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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竹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楊志立 代 理 人 彭成青律師 相 對 人 木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毓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木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木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憑,該表載明聲請人子女及 母親有107 年中低收入證明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原告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經查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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