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楊志立
代 理 人 彭成青
律師
相 對 人 木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毓銘
上列
聲請人因與木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
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木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財
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憑,該表載明聲請人子女及
母親有107 年中低收入證明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原告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
可稽。
三、本件聲請
經查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