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100號
原 告 豪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家玄
被 告 足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
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
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著有明文。再按,本於票
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
事訴訟法第13條所明定。
二、
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在苗栗縣竹南鎮,此有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
可稽,未在本院轄區內,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之支票付款行為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同法第13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裁定移轉
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
易庭(新竹市○區○○路○○○ 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