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陳秀玉即捷登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
8,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