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25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迪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蔡惠珠因積欠原告債務,經原告聲請
強制執行扣押其於被告之薪資
債權,並經本院核發102 年9
月24日96執字第25303 號移轉命令(下稱
系爭移轉命令)在
案,是依前開
執行命令,被告應將蔡惠珠每月應領薪資(包
括薪俸、各項獎金、津貼、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於債
權範圍內
予以扣押並移轉予原告。
惟被告於收受扣薪執行命
令後並未向法院聲明
異議,亦未給付薪資,致原告債權無法
受償,
爰依系爭移轉命令提起本訴,並以訴外人蔡惠珠投保
薪資每月新台幣(下同)43,900元,自102 年10月起至107
年5 月計56個月,計算如附表所示薪資比例計127,134 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7,134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等情,有本院102 年6 月
14日新院千102 司執曾字第16887 號
債權憑證、本院102 年
9 月24日新院千96執豪字第25303 號移轉命令、勞保局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查詢、102 年度司執字第16887 號卷、96年度
執字第25303 號卷為憑,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
定,視同
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兩造
間移轉命令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
區○○路○○○ 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扣押薪資計算表(訴外人蔡惠珠每月投保薪資4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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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期間 │期數│債權比例│應給付扣押款│備註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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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10-102/12 │3 │9.5% │43,900×1/3 │本院102 年9 月24日│
│ │ │ │ │×9.5%×3 =│96年度執字第25303 │
│ │ │ │ │4,170.5 │號執行命令 │
├──┼───────┼──┼────┼──────┼─────────┤
│2 │103/1-103/4 │4 │20.3% │43,900×1/3 │本院102 年12月4 日│
│ │ │ │ │×20.3% ×4 │96年度執字第25303 │
│ │ │ │ │=11,882.3 │號執行命令 │
├──┼───────┼──┼────┼──────┼─────────┤
│3 │103/5-105/10 │30 │18.4% │43,900×1/3 │本院103 年4 月25日│
│ │ │ │ │×18.4% ×30│96年度執字第25303 │
│ │ │ │ │=80,776 │號執行命令 │
├──┼───────┼──┼────┼──────┼─────────┤
│4 │105/11-107/5 │19 │10.9% │43,900×1/3 │本院105年10月11日 │
│ │ │ │ │×10.9%×19 │96年執字第25303號 │
│ │ │ │ │=30,305.6 │執行命令 │
├──┴───────┴──┴────┼──────┴─────────┤
│ 合計│127,13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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