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290號
原 告 明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寇崇善
法定代理人 林桂輝
被 告 映懋科技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
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間向原告採購編號MKS RPS
-8L設備2台,貨款共新臺幣(下同)168,000元,
嗣被告雖
簽發同額支票付款,然該支票屆期竟遭
退票。爰依
買賣契約
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銷貨單、轉帳傳票、請款發票
、支票寄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