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347號
原 告 阿特拉斯科普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元相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委由原告維修空壓機等
設備,原告已完成承攬工作,
惟被告僅支付部分承攬報酬,
迄尚積欠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155,566元未給付。爰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訂購單、服務及檢查紀錄報告
、統一發票、原告之花旗銀行106年6月綜合月結單
暨客
戶交易對帳單詳細資料、107年4月16日龍潭烏林郵局0000
35號
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