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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竹簡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452號 原   告 陳義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淨翔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裁判費1,88 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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