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83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父皇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民峯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
複 代 理人 常家浩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温麗虹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